| 取消訂單(退房)規定:
1.
三天內退房者(含延期及更改房間數量)恕不退訂金。(2間房以上(含2間)之團
體訂房七天內)
例如:1月20日住宿,請於1月16日晚上10點前來電退房才能延期.2間房以上(含2間)之團體訂房則是1月12日晚上10點前.
2.
四至十天內要求退房者(2間房以上(含2間)之團體訂房須於八至十五天內),可退訂金五成(須扣除100元手續費),或延期乙次,延期以六個月為限。
例如:1月20日住宿,請於1月9日∼1月15日晚上10點前來電退房才能退訂金五成或延期。2間房以上(含2間)之團體訂房則是1月4日∼1月11日晚上10點前.
3.
十天前(2間房以上(含2間)之團體訂房須於十五天前)要求退房者,可全額退回訂金(須扣除100元手續費),或延期乙次,延期以六個月為限。
例如:1月20日住宿,請於1月9日晚上10點前來電退房才能退訂金或延期。2間房以上(含2間)之團體訂房則是1月4日晚上10點前.
4.
住宿當日逢颱風或地震等天災不可抗拒因素(以本飯店所在地縣市政府頒佈狀況為準則)時,可全額退還訂金(酌收手續費100元)或保留六個月。
5.
颱風警報已解除或天氣狀況仍屬惡劣時(如豪大雨)或疑似有颱風之跡象時,可保留其訂房但不退訂金,且須於住宿前一日中午12點前提出,
逾時或當日提出視同取消。
6.
如上述第5點,房客欲堅持退回訂金,則扣除訂金五成。 |